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