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