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的任教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