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