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