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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