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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