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