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