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