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乌溪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保持乌溪江干流各区段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