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9-11-27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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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乌溪江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乌溪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第二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乌溪江是指浙江省境内衢江汇合口以上的乌溪江干流、支流。 第三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三条 乌溪江环境保护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污染预防和治理并举,全面规划、逐步推进的方针。 第四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乌溪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乌溪江流域... 第五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乌溪江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计划、民... 第六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江干流市界以及与衢江汇合口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 第七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七条 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第八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八条 乌溪江流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大型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向乌溪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 第九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九条 省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农业、林业、渔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乌溪江水库库区划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区,制定建设和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 乌溪江流域的市、县、... 第十一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乌溪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保持乌溪江干流各区段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乌溪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乌溪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并... 第十三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