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六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江干流市界以及与衢江汇合口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江干流在本市境内县界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