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七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七条 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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