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九条 省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农业、林业、渔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所产生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