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八条 乌溪江流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大型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向乌溪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乌溪江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项目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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