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乌溪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乌溪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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