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经通知不认领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认领的,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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