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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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
第二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
第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
第五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
第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
第九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禁止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印人承接印制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商品条码,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产品质量有瑕疵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着危及人体健康...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流通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与质量监测工作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
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合...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生...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认为不...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当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经通知不认领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三个...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原始发...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没收...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将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承印的物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与省规定的职责实施。法...
第四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阻挠、干预质...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没收的物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监督销毁,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