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和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