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