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
(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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