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禁止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