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