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