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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