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