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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