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