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