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将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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