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承印的物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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