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