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阻挠、干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