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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