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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