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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