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