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