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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