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