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