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