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