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各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现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