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审议意见确定的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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