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