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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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 第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 第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 第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 第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 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常务委...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对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就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或者...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由省长、主任、院长、检察...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提出有针对...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议案和有关报告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和有关报告,采用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事项、决议、决定等,应当及时在浙江人大网、《浙江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