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派驻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机构负责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派驻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机构负责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