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